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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的补充通知

来源: 编辑: 2002/12/05 13:43:00  字体:

  根据国税注字[2001]11号文件精神,“《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自2001年起停止执行”。因此,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3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函[2002]32号)中“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撤销。这部分人员只能参加全部五个科目的考试。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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